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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小贴士
2013-12-06 20:46:38 来源:李亚丽律师
警示案例简述:
上海虹桥某公司与中国某建设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先后签订联营协议和租赁合同,虹桥公司按照约定出租钢管脚手架等给上海第一分公司施工使用。但是,中国某建设公司以第一公司伪造虚假文件骗取注册登记为由,先后向公安局报案,工商局申请吊销分公司企业执照,虹桥公司要求总公司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赁价款两百多万元,该公司以第一分公司非法设立,并登报公告免责声明为由,认为自己对此没有法律责任,应当由非法设立人承担责任。
此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中院再审、高院再次再审多个诉讼阶段,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庭审中双方据理力争,理据众多,但损失挽回的希望仍然渺茫。因此,此案给建筑业或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起了很重要的警示作用。
一、与建设企业分公司合作的企业之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1. 合同审查中,对企业的主体资格除要求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还要查阅企业网站中该分公司信息。若无此内容,还需要就分公司的真实设立情况与总公司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可以是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查收邮件并及时回复,邮件中对回复的期限、过期回复或不做回复的后果进行明确和声明),也可以是信函(明确要求答复的方式、期限、及后果声明)注意保留送达和回复的证据。
2. 合作过程中,在结付价款问题上,如果对方违反约定未付款两期及以上时,应当要求对方总公司提供担保或书面说明情况及解决方案,否则应停止履行合同后期义务,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向对方发函通知己方暂停履约的决定。
二、有较高资质的中大型建设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1. 应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本企业高管人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异地工作内容定期报告制度,并定期核实,防止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企业名义,诈骗牟利。
2. 对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并在总公司和该高管活动地区(活动地区一处以上的在全国性的报纸上)登报公告:该企业的非法设立情况,进行免责声明,并连续三日公告三次。向能够查明的受害人和企业直接发出说明和免责声明的通知。
3. 报警同时向工商局提出对非法设立公司的吊销申请。保留相关管理凭证和处理措施起始的交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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