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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法律规范化的建议

2011-01-27 14:19:17 来源:李亚丽


精神病法律规范化的建议

                                                                               精神病法律规范化的建议
        电视节目中的那位研究专家,没能留意她的名字,事后我查找相关的论著,但没有找到可参阅的研究性文章或著作,都只是医学诊疗方面的论著,没有法律规范方面的,我还试图看看是否有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但一无所获,这些让我感到一筹莫展。
        由此看来,《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虽然我们认识到它的紧迫性。不知有多少学者在研究这个课题,研究的成果又有哪些,还有哪些问题需要研究?我想提点建议吧,连个基础资料都找不到。希望我们研究这方面的学者可以让公众看到研究的过程和成果,能够促使大众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促使法律法规规范的尽早颁布实施,及时保障民权。
        如果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困难较大,不妨可以尝试,先制定管理条例之类的行政规范,再视实施情况做进一步的完    善后制定法律规范。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过,将司法程序作为保障性前置程序来监督违法鉴定和收治行为的救济方式,能够有效杜绝这方面的侵权事件的发生。但是这种方式无疑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有法院事后司法监管的方式问题等,在可行性上确实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商榷。
       另外,我注意到当时研究学者提到,预设立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来监督医生的精神病鉴定行为,首先,我认为设立这样的救济机制是很好的做法,但是,仅有医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的救济力度很弱,甚至不带有强制性的保障制度辅佐。我认为,面对这样严重侵权的行为的发生,司法救济或是行政法律救济就显得非常必要,成为不可或缺的法律救济方式。司法救济不能前置介入的话,行政监督的事先介入和事后救济就必须保障。
       精神病患者的鉴定和收院治疗,必须严格规范程序,正当的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实体权利实现的基础。为切实保障患者的救济权利。对于非经法定程序做出的鉴定结论和收院治疗决定书应当被有权复检复查部门或司法裁决部门认定为无效。
       首先,必须保障鉴定行为程序的正当性。
       精神病的鉴定申请人,我认为任一近亲属都可以,可不做严格限制。但医院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组成鉴定小组,由具有执业资格心理医师资格3名或以上单数的人员组成。
 鉴定时应有除申请人外两个以上近亲属在场见证,没有近亲属的,应当由申请人所带单位或所在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到场。并在鉴定过程的记录上签字确认。这样做出的鉴定结论方有效。
        其次,精神病鉴定的申请程序应当和住院治疗的申请程序应当区别开来,保障收院治疗程序的正当性。
        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不得接收被鉴定人住院治疗。经正当程序鉴定后,病情严重,必须住院治疗的,在鉴定后可以直接收院治疗。经正当程序鉴定后,确实患精神病但病情不严重并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监护看管的,有近亲属在家监护治疗。
       如近亲属坚持住院治疗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病人近亲属的三分之二绝对多数人的书面同意,医院在此条件基础上医院方可接收病人住院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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